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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涉及民族、宗教问题应遵守哪些规定?

作者: 发布:2014-01-14
在出版物中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意义重大。因此,有关部门对于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出版物应掌握的基本原则、出版物的有关内容、涉及重要问题的审批程序以及印刷发行事宜等具体方面都做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1)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出版物中,不得出现违反政策、法律和损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2)涉及研究和评价有关宗教的出版物,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为准绳。对于有关宗教专业研究的学术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中央有关的社会科学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对于这一类学术文章,由中央有关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发表。对此类出版物中涉及现行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问题的,出版单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应征询省级以上宗教协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对以有关宗教经书、典籍或以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俗读物,原则上不安排出版,如确有需要安排公开出版的、要重点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4)非国家定点的书刊印刷企业一律不得承接印制任何有关宗教的出版物。 
(5)有关宗教的图书、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协作出版或代印(复录)、代发。 
(6)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将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分别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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